我校设有综合奖学金、锦江奖学金等,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市级相关规定及我校各学院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每年 9 月,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才具备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发布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汇总,由市教委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 年9 月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按照市级相关规定及我校各学院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每年 9 月,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才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发布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
提出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 年9月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本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上学年所有课程初次考试不能有不及格现象;
(五)上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上学年在校困难学生人数占全校上学年在校困难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每年9月,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在限额内根据上学年智育成绩平均分进行择优评选。若学院因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放弃的名额,则由学校统筹后重新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才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发布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