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3年修订版)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校内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学助〔2020〕2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制度校内外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定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再依条件评审。

二、奖学金类别(一)校内奖学金;(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三、各类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一)校内奖学金1.申请对象、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上进;(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3)在本学院应当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不含第二专业课程),并无不及格科目(选修课亦不能有不及格科目);(4)申请奖学金学年无旷课;(5)未曾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或处分已经解除。

2.评定等级、标准: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共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另设单项奖八项,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60%与综合测评成绩*40%之和的排名情况,分等级按比例、优中择优评定,具体比例、等级及奖励金额如下:

等级、综合测评排名、奖励金额

等级

获奖学生占参评学生人数比例

奖励金(元)

备注

一等奖

3%

3000

参评学年内,学生每学期平均绩点不得低于3.0;各专业(或班级)获奖人数不得超过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30%。

二等奖

5%

1000

三等奖

22%

500

单项奖评选具体标准

奖项

申报条件

备注

学习进步奖

学习勤奋、刻苦,学年中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成绩绩点提高0.3以上,进步明显。

①申报单项奖的学生,两学期课程平均绩点之和/2应大于3.0,且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单项奖奖励金额为500元;③单项奖可兼得校内奖学金其他等级奖项荣誉,不可兼得奖金(奖金就高发放)。

实践优秀奖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短期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较突出,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

公益优秀奖

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无偿为社会服务,成绩较突出,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

体育优秀奖

积极参加群众性体育活动,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

美育优秀奖

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比赛或作品征集活动,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

文明风尚奖

关心校风校貌建设,爱护校园教学和生活设施,敢于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较突出;或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敢于在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

科技创新奖

积极参加校级以上科研活动或学生科技、学科竞赛活动,有科技、科研创新成果,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

学生创业奖

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活动,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

3.评审流程:(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网上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奖学金登记表》,申请单项奖的学生需同时提交佐证材料;(2)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专业带头人、学生组长、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初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同学加以评审;(3)学习成绩=(学年平均绩点/满分绩点)*100,其中学年平均绩点指的是参评学年两个学期的课程平均绩点,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分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综合测评成绩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评分标准计算,以二级学院评定结果为准;(4)各二级学院初评名单确定后应在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5)学生处审核后将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6)获奖名单最终由学校院长批准后施行。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1.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下设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专业带头人、学生秘书、辅导员及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统筹、督促、协调和监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

2.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3.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4.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申请国、上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以参评学年两学期期末课程平均绩点为依据)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国、上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以参评学年两学期期末课程平均绩点为依据)优秀或成绩排名进步明显且每学期均无不及格科目。

6.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织评审会,审核所有申请学生材料,确定初评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送至学生处。

(3)学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校级评审会,对初评名单加以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拟上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校级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附则1.在各类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的原则;2.各类奖学金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取消其评选资格,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名额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

4.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5.本办法实施中,关于学生平均绩点计算的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沪工美院〔2020〕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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