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更好地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年10月份评选。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具有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的二、三年级学生。
第四条 参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表现良好,综合素质较好,身体心理健康。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15%,学年度各科平均成绩成绩不低于85分(含体育),且无不及格科目(不含补考)。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20%,学年度各科平均成绩成绩不低于80分(含体育),且无不及格科目(不含补考)。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30%,学年度各科平均成绩成绩不低于75分(含体育),且无不及格科目(不含补考)。
(五)严格遵守学院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参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一)违反校纪和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一学期内一般违纪达3次以上或严重违纪1次以上;
(三)学年度内有课程补考的(不含因缓考补考的);
(四)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的;
(六)本学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金盾奖学金”的。
第六条 院内奖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定条件,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评议。班级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议,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
(三)各系审核、公示。各系以会议形式初评,认真审核,审核后在系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学生处;
(四)学院审批。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后报学院审批。
第七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一等奖学金名额为参评对象的1%,每人每学年1100元;二等奖学金名额为参评对象的3%,每人每学年700元;三等奖学金名额参评对象的6%,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八条 学院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公开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院内奖学金评比办法》(院学〔201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