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学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第七条 每年根据国家分配的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国家奖学金批复文件下达后,学院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资助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系实际在校生人数确定各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安徽省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系报送的初评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财务部通过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馈/投稿/合作/咨询:13562564(QQ)    邮箱:1356256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