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体测要求: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四)其他申请条件: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全校总人数和各学院学生人数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各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同时填报《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将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0月31 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0号)同时废止。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八)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同时填报《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将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学生。

第八条 学校每年12月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1号)同时废止。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为评选依据,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凡具有中国传媒大学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符合本细则中有关条款,均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军训及集体活动;

(六)年龄在18岁至24岁的适龄男生须完成兵役登记。

第五条 评奖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一)本学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本学年内课堂考勤出勤率低于90%;

(三)本学年内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者;

(四)无故不参加军训或军训成绩不合格者;

第三章 具体条件

第六条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同时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并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者可申请相应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校级一等奖学金: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全班排名前10%;

(二)校级二等奖学金: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全班排名前20%;

(三)校级三等奖学金: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全班排名前30%。

第七条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同时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并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者可申请相应的中国传媒大学单项奖学金,特殊情况需单独说明:

(一)中国传媒大学道德风尚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在维护校风校纪,创建和谐校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舍己救人、自强自立、敬老爱幼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相关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评选荣誉者;

4.其他与上述同等影响力的道德风尚事迹者。

(二)中国传媒大学学术科研竞赛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以学生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

2.在本学科省部级及以上学术竞赛中获得名次者;3.成功申请发明专利或取得重大发明创造者;

4.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者;

5.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者;

6.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在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者;

7.取得其他与上述同等水平或影响力的科研创新成果者。

(三)中国传媒大学体育竞赛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积极参与学校体育比赛,破学校比赛记录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体育竞技比赛重要奖项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

3.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者;

4.取得其他与上述同等水平或影响力的体育竞技成果者。

(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艺术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获得最高奖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

2.积极参加校外文化艺术活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

3.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和重要演出,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者;

4.取得其他与上述同等水平或影响力的文化艺术成果者。

(五)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实践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个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实践团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奖励者;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重要的社会工作岗位和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

3.在参加的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所撰写的调查研究报告、实践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被政府部门、学校采纳者;

4.取得其他与上述同等水平或影响力的社会实践成果者。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八条 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和金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人数的8%;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人数的10%。

本学年内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申报单项奖学金,各单项奖学金可兼报兼得。

根据国家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入伍当年获得二、三等奖学金的,调高一档授奖,获得一等奖金的,不再调高获奖等级。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监督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二)各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具体工作。

(三)各学院组织本学院各班依据《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完成德智体综合测评。

(四)学生本人对照本细则,提出申请。各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院内公示拟获奖初审名单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五)学校审核各学院初审通过的名单,并将拟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结果。

第五章 表彰、颁奖

第十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颁奖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优秀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修订)》(中传学字〔2016〕106号)同时废止。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本专科生校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三条 校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八)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60%。

第四条 校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校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同时填报《中国传媒大学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校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校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获奖者名单,奖励获奖学生。

第八条 学校每年12月31 日前将校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发放的下一学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校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4号)同时废止。


反馈/投稿/合作/咨询:13562564(QQ)    邮箱:1356256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