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 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 条件:

(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 前 10%(含 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

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 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 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 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 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 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 奖学金名额, 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 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在分配国家奖 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 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 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 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 名单实施逐级公示制度,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

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 11 月 10 日前统一报教育部 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 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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