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内助学制度:学院每学期将根据家庭困难的学生情况,为贫困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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