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发展,根据《张家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种类和金额
一等奖学金,金额1500元/学年/人;
二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学年/人;
三等奖学金,金额700元/学年/人;
单项奖学金,金额400或600元/学年/人。
第三条 评定范围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一年级学生不参评)。
第四条 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10%;
单项奖学金按实际获奖学生人数计算。
第五条 评定条件
奖学金获得者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1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2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30%。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科研与创新奖和校园文明奖,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
学年内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单项奖学金(省级奖400元,国家级奖600元):
1.学业优秀奖:获省级、国家级学习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以上的;
2.创新创业奖: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发明专利、科技创作三等奖(含)以上的、省级以上学术和科研论文(第一作者)的;
3.社会工作优秀奖:担任校、二级学院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对学校校风、学风建设有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4.文体活动优秀奖: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六名(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的;
5.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教学服务等活动,对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的;
6.校园文明奖: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社会公德、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品德高尚,深得同学和社会公众赞扬,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媒体报道)的。
(三)学生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奖学金:
1. 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2.有单科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3. 恶意欠缴学费的;
第六条 评定方法
奖学金评定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评定。评定采取个人总结、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小组评议计算综合测评得分,然后按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根据评选条件和应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人数及等级。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按学校综合测评办法对每名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每学期结束后进行总结、公示。
(二)新学年开始第二周,各二级学院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产生获奖名单后在全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和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审批确定,结果在全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后产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发放办法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具体手续由财务处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