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察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和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评定对象

1.具有贵州警察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没有岀现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上应达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和评定名额、评定时间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评定名额、评定时间以贵州省教育厅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四)评定原则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评定程序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学生管理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管理大队成立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报学生管理支队国家奖学金评议组会议决定,并在支队范围内公示五天。

3.学生管理支队国家奖学金评议组公示无异议后,将《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公示材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等资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决定,呈报分管院长同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

4.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教育厅审批。

(六)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管理支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和装财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财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一)评定对象

1.具有贵州警察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三)奖励标准和评定名额、评定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定名额、评定时间以贵州省教育厅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四)评定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评定程序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学生管理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各学生管理大队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启动认定工作,并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各学生管理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管理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会议决定,并在支队范围内公示五天。

4.学生管理支队公示无异议后,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公示材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等资料,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决定,呈报分管院长同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

5.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教育厅审批。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管理支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和装财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财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

(一)资助对象

1.具有贵州警察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有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三)资助标准、评定名额、评定时间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一档特困生3800元、二档困难学生3300元、三档一般困难学生2800元;评定名额、评定时间以贵州省教育厅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四)评定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定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评定程序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学生管理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同

时提供《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各学生大队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启动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各学生管理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学生管理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会议决定,并在支队范围内公示五天。

4.学生管理支队公示无异议后,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公示材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等资料,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决定,呈报分管院长同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

5.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教育厅审批。

(六)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9—11月的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以后月份按月发放。

2.学生管理支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和装财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财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三)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院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管理支队成立认定工作组、大队管理大队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资助中心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管理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学生管理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管理支队认定评议组进行审核。

5.学生管理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要认真审核学生管理大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学生管理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支队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提出质疑,认定评议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管理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学生管理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审核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8.学生管理支队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作出调整。

9.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2.《贵州省高等学校或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3.《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6.《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

7.《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8.《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件一: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学校名称:

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民 族

入学

年月

学 号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院(系) 专业 班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曾获何种奖励

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班级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贵州省高等学校或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学校名称:(公章)

序号

院(系) 名称

专业

入学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家庭住址

平均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学校领导签字(章):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附件三

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

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

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特长

孤 残

£是 £ 否

单亲

□是

□否

烈士子女

□是

□否

家庭通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年 龄

与

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

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情况: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签

章

学

生

本

人

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

附件四:

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民 族

身份证 号码

政 治 面 貌

家庭人均年

收入

元

学 院

系

专 业

年 级

班

在校联 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档

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

述

理

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家庭经济

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

定

决

定

院

(系)

意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

学生

资助

管理

机构

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附件五:

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 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

时间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 庭 户 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

口总数

家庭月

总收入

人均

月

收入

收入

来源

家 庭

住 址

邮政

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校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院系

专业

学号

性别

民族

入学

年月

学校领导签字(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七:

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 庭 户 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

口总数

家庭月

总收入

人均

月

收入

收入来源

家 庭

住 址

邮政编码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 名

年 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学校名称:(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日期

学号

专业

受助档次

备注

一档

二档

三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学校领导签字(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反馈/投稿/合作/咨询:13562564(QQ)    邮箱:1356256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