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内财大校发〔2019〕10号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政政策意见》(内教财字〔2018〕83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分配名额时,对少数民族班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二、评定标准

国家奖学金为每人8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人4300元,二等每人3300元,三等每人2300元,分两次发放。资助比例和标准依据年度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四)国家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要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自立自强;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成绩优良;

(五)其他条件按评选年度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要求下发评选通知。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提出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依照上级文件规定评选确定名单,经学校资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上报教育厅。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一)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后,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所在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助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2.有挥霍浪费、请客送礼、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六、监督和检查

(一)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和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二)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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