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践行“助力更多的人实现更高价值,奉献更多个性化教育体验”的吉利教育使命,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努力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学生自主发展与学校科学引导相结合、德育导向与多元评价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经费来源为学校学费性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设有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项。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知行合一、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共设有精神文明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文体艺术奖学金、英语学习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学术科研奖学金、创业奖学金等七个奖项。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参评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爱国爱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二)学业成绩好,学习勤奋,参评年度内所修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无补考、不及格、重修等情况。

(三)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及格及以上成绩,积极参加各类体育健身活动。

(四)人文素养好,具有较强的审美素养和正确的审美价值观,积极参加艺术人文等文化活动。

(五)劳动实践好,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劳动教育实践,积极参加寒暑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具体条件

满足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各类奖项具体条件者,可参评相应奖项:

一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及往年应当重修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高于全校同年级平均分且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排名中前5%(含5%)名以内,第二课堂成绩排名高于全校同年级平均分且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排名中前15%(含15%)名以内。

二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及往年应当重修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高于全校同年级平均分且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排名中前10%(含10%)名以内,第二课堂成绩排名高于全校同年级平均分且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排名中前30%(含30%)名以内。

三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及往年应当重修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高于全校同年级平均分且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排名中前25%(含25%)名以内,第二课堂成绩排名高于全校同年级平均分且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排名中前50%(含50%)名以内。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具体条件

满足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各类奖项具体条件者,可参评相应奖项:

(一)精神文明奖学金

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参评:

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在保护国家、学校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或有突出事迹,且受到区县级以上官方认证媒体宣传报道或表彰的个人或团体。

(二)社会实践奖学金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评:

1.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文件或证书)对办学有突出贡献的。

2.在学雷锋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工作中表现积极、发挥模范作用,获得区县级及以上表彰的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或团体。

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寒假返乡调研、寒暑期社会实践、短学期实习等实践环节),获得区县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奖励,或所撰写的调查报告被有关部门或科研项目采用并解决实际问题。

(三)文体艺术奖学金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评:

1.在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或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励或等级(名次)类成绩。

2.积极参加新闻(文学)作品写作,有2篇及以上作品在区县级及以上媒体刊登。

(四)英语学习奖学金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在大学就读期间可参评一次:

1.英语学习成绩优秀,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2.英语学习成绩优秀,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五)学科竞赛奖学金

参加下列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学生可参评:

参加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专业)学会、国际性学术机构等非企业组织举办(或主办)的,以在校大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文体竞赛及创新创业竞赛等国家级(含国际公认的竞赛项目)或省级学科竞赛,以学校教务处当年认定的学科竞赛项目为准,其中:

1.根据学科竞赛主办单位、竞赛规模等情况,将竞赛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国家级:由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共青团中央等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国际公认的学科竞赛按照此级别管理。

省级: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指委、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竞赛。

2.根据竞赛难度及影响力等因素,学生竞赛项目分为A、B、C三类

A类:国内外有很大影响力,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且业内认可度高,纳入中国高校创新人才暨学科竞赛排行榜部分赛事;

B类: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学术性且业内认可度较高,纳入中国高校创新人才暨学科竞赛排行榜部分赛事;

C类: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纳入四川省教育厅公布的省级本科高校的学生竞赛部分项目。

(六)学术科研奖学金

以学校科研处认定为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评: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发表单位须为吉利学院。

2.学生本人受到国内大型学术会议、论坛等学术活动邀请并参加。

3.获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术科技类竞赛(非学科竞赛类)三等奖以上。

4.其他专著、合著等学术成绩。

(七)创业奖学金

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认定为准,满足以下条件全部条件的学生可参评:

1.成立正式的工商注册公司。

2.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中本校学生占一半以上或者参评人的股份在公司中不少于50%,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除外。

3.公司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按注册时间起算)。4.年销售额10万以上(以公司年报为准)。

5.企业运营期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请创业奖的学生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满足以下部分条件的优先参评:

1.参加过2次及以上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讲座或竞赛等活动;

2.入驻大学生三创孵化园;

3.获得SYB、ESB等创业培训证书;

4.申请者为学生创新创业委员和学生三创模拟总公司成员。

第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有当年度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

(二)参评学年和评定期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的;或有待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四)留降级学生未满一年的;

(五)一学期内因病事假以及缺勤缺课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六)有不诚信记录的;

(七)有其他损害学校荣誉等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励与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审议评审报告及其他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奖励与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书面审核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的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材料,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各学院奖励与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简称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负责组织,对参加评审的学生开展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组织,并对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工作布置。学生工作部按照学年奖学金评审安排,下发学年学生奖学金评选通知,安排布置评选工作,下达评选指标;各学院组织召开评审工作小组会议,布置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分解评审名额。

(二)政策宣传。各学院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向学生传达奖学金评选文件、组织学习奖学金评选办法,解读评选条件和要求,告知学生提交材料的要求和时间节点。

(三)学生申请。学生对照评选条件,填写《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总结参评学年度的个人表现,向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四)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在辅导员的组织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初步确定拟获得奖学金候选人。拟获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五)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照本办法对拟获得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获得奖学金候选人,形成班级评议报告和推荐名单,另附自主申请及初审未通过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审查。

(六)学院评审。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查辅导员上报的评议报告和推荐学生名单,提出不超过评选比例的拟获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院评审报告,并附《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汇总表》《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院长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七)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逐一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学院沟通,形成学校评审报告初稿,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八)评审委员会审议。学校奖励与资助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审议各学院评审报告和学校评审报告初稿,形成学校评审报告送审稿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九)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议学校评审报告送审稿、审定学生奖学金推选名单,并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十)学校审批。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审核、分管校领导复审、校长审批。

(十一)学校奖励。学校择期召开表彰会,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对校院两级审核未通过申请的学生一对一沟通,谈心谈话,在宣传解释学生奖学金评选政策的同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名额及等级金额

(一)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金额:每名学生奖励1500元。

比例:不超过在读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人数的5%,不足一个补一个。

(二)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金额:每名学生奖励1000元。

比例:不超过在读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人数的5%,只舍不入。

(三)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金额:每名学生奖励800元。

比例:不超过在读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人数的15%,只舍不入。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名额及等级金额

学科竞赛奖学金、英语学习奖学金不限人数。其他单项奖学金奖励人数的总数不超过在读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的5%。

1-3.精神文明、社会实践、文体艺术奖学金标准(元/项)

获奖类型

级别

受奖

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文体艺术奖学金

国家级

个人或团队

800

省级

个人或团队

600

地市级

个人或团队

400

区县级

个人或团队

200

4.英语学习奖学金

(1)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奖励1500元/人。

(2)非英语专业通过英语六级:奖励1500元/人。5.学科竞赛奖标准(元/项)

竞赛类型

竞赛级别

特等奖

最高奖

次高奖

三等奖

互联网+

国家级


50000

30000

15000

省级


12000

8000

5000

挑战杯

国家级

4000

3000

2000

1000

省级

1500

800

600

400

创青春

国家级


3000

2000

1000

省级


800

600

400

A类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省级


600

400

300

B类

国家级


1000

800

600

省级


500

300

200

C类

国家级


800

500

400

省级


300

200

100

6.学术科研奖学金标准

奖励个人(或团队)1500元。

7.创业奖学金标准

奖励个人(或团队)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如本办法发布后,学校调整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的,执行调整后的奖励标准。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学院、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研处协同组织评选。其中英语学习奖学金(专业八级)于每年6月份组织评选,其他奖学金奖项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办法所指的参评学年度,时间期限为从评选工作开始时间的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上一学年休学学生和学籍在外校的转学学生,不参评当年奖学金。校内转专业学生,可以参评当年奖学金,但应在转出学院参评,若获奖则占用转出学院名额。

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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