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 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因难,生活俭朴,为学校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库建档对象;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和旷课行为,所评学年无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学校公益劳动,所评学年公益劳动工时不少于8小时;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优先从所评学年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及综合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年级或班级前 30%的学生中评选(综合成绩=学年学科考试平均成绩*60%+学年操行量化考核平均成绩*40%。
(七)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所评学年操行量化考核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动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符合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班级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事迹材料、学习成绩单、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班级成立以铺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学生代表为组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班级公示不少于 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院长兼党总支部书记为组长、党总支部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班主任)代表为组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情況,按照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推荐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国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兼觉总支部书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为组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定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无异议的,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三)国家主管部门的预算资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及时通过银行打卡方式直接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
(四)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禁止学生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高消费及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其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视情节给子严肃处理。
(五)获得国家勋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虛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校各级评审单位都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如发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徇私造假,將直接追究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相关小组成员责任,取消其当学年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班主任)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发现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徇私造假,将直接减扣二级学院学期学生工作考核分数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达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向学校下达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学校依据奖学金分配名额实施评审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大二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学生。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和旷课行为,所评学年无纪律处分;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处处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学校公益劳动,所评学年公益劳动工时不少于8小时;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所评学年学科考试平均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所评学年操行量化考核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综合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10%(综合成绩-学年学科考试平均成绩*60%+学年操行量化考核平均成绩*40%);
7.各二级学院应优先从所评学年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及综合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年级前3名以内的学生中初选推荐学生;
8.各二级学院所初评推荐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过学校一等奖学金且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与推荐上报工作。
第九条 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后,学校资助中心根据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拟定并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公布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评审办法和学生申报程序,提出申报条件、比例、时间和要求。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通知精神,召开相关会议,布置本院系国家奖学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撰写本人事迹材料,上交所在班级。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的民主评议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无异议后,组织申请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事迹材料、学习成绩单、荣誉证明和荣获学校一等奖学金的证明材料等一并交给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院长兼党总支部书记为组长、党总支部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组员的评审工作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初审和推荐名单,在二领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连同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校学生资的管理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兼党总支部书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为组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听取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事迹报告,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申报国家奖学金初评人选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经上级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发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徇私造假,将直接追究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相关小组成员责任,取消其当年学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班主任)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发现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徇私造假,将直接减扣二级学院学期学生工作考核分数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