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全日制大专生校内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内奖助学金特指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以下简称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校内助学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校内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部、财务部、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校内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辅导员、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校内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本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本学院成立的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校内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校内奖学金奖励等级:校内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人,校内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人,校内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人。

校内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得有单科成绩不及格情况;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校内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六),申请校内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校内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一)至(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成绩要求:
一等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20%以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20%以内,参评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含任选科目)。

二等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50%以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50%以内,参评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含任选科目)。

三等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合格以上;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创新能力、体育竞赛或者文艺比赛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含任选科目)。

以上材料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各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其他要求:同等条件下,担任学校或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校内助学金的学生,申请校内助学金应同时符合第六条(一)至(四)和(七)、(八),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做过困难学生认定的。

(二)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三)未受过违纪处分或违纪处分已被撤销。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学校分配额度、各二级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二级学院若有空缺名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重复获得校内设立的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校内助学金。

第四章 校内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至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校内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本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名单在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校内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一条 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初步审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各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备案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校内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备案。

第十三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资助工作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经学校评定的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部将校内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校内助学金按学期发给受助学生,校内奖学金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对校内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校内奖助学金接受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校内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校内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校内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7-85592053),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明确校内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

舆情应对工作,增强校内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校内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宣传校内奖助学金获得者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校内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校内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粤舞戏职学工〔2017〕21号)、《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助学金评选办法》(粤舞戏职学工〔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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