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上海中医药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基本修业年限内,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六)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优秀;
(七)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分管院领导负责制,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开展评审、公示工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本学院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遴选确定优秀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名单;
(三)对审核合格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4年5月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上海中医药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基本修业年限内,具备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应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六)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优秀;
(七)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分管院领导负责制,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负责本学院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开展评审、公示工作。
第八条 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本学院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遴选确定优秀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初评名单;
(三)对审核合格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4年5月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上海中医药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基本修业年限内,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六)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七)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德育、体育、美育、劳育和奖励分的总分不低于80分;
(八)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分管院领导负责制,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开展评审、公示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本学院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遴选确定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名单;
(三)对审核合格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