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中央和省政府特设立国家奖学金 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相 关工作,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均为我校在校生 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人 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均由学校于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档案。 荣誉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发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 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7.评选年度内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贫困生库内的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

6.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

2.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全体二级学院领导参加 的学校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奖 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领导、教学、 行政副院长、教学秘书、学管秘书和辅导员、教师代表参加 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组织评选和审核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班级根据各二级学院要求的推荐名额数、学生的申请、学生成绩以及平时表现,由辅导员召开班会通知相关评选事宜,并主持班会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要求班级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班级总数的五分之四),确定本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评议无异议后,辅导员将推荐学生申请材料、班级评议会记录表报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召开本院评审工作组会议,进行综合平衡,按等额审核确定学生推荐名单后,在适当范围内 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组织被推荐学生统一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并将学生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及《安徽新华学院国 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安徽新华学院国家励志 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稿、电子稿)报送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汇总后的名单上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审定。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公示措施

第十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校学生处或督查办提出质疑,受理部门要及时给予调查,并拿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评定委员会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及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国 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述成绩排名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各院专业实际情况进行成绩排名,专业相同的应确保课程科目相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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