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教师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

队员。

(六)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六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 9—10 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四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 1 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后,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获奖励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奖学金奖励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国家奖学金。追缴的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滨院政〔2017〕239 号)同时废止。

《山东航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 30%(含 30%)另一项位于前 50%(含 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放宽至前 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师生的认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勇于奋斗,在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配。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 9-11 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四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 1 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实行“四公开、三监督”制度。四公开即评选项目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公开。三监督,即设立信访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学院资助工作规范化进行监督;开展调研,对班级资助工作民主化进行监督;开展辅导员家访活动,对学生诚信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截留、挤占、挪用、拆分等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行为者;

(三)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受助资金,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资格追回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在年内重新评选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滨院政〔2017〕240 号)同时废止。

《山东航空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助〔2007〕35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教师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

省政府奖学金的破格申请条件: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5%,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名额分配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六条 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各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 9-10 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四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 1 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二级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后,将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奖励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省政府奖学金奖励资格,追缴已发省政府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获奖励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省政府奖学金。追缴的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滨院政〔2017〕242 号)同时废止。

《山东航空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 30%(含 30%)另一项位于前 50%(含 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放宽至前 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师生的认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勇于奋斗,在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 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各二级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配。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 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四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 1 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二级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后,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监督实行“四公开、三监督”制度。四公开即评选项目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公开。三监督,即设立信访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规范化进行监督;开展调研,对班级资助工作民主化进行监督;开展辅导员家访活动,对学生诚信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截留、挤占、挪用、拆分等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行为的;

(三)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受助资金,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资格追回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资助中心按程序在年内重新评选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滨院政〔2017〕243 号)同时废止。

《其他奖学金设置》

除以上国家级、省级奖学金以外,学校还设置有:

1.社会奖学金:

萧丽玉奖学金、云天奖学金等

2.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其中,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人600元,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奖励金额为每人300元。

3.单项奖学 单项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科研创新、竞赛活动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特殊荣誉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100元。


反馈/投稿/合作/咨询:13562564(QQ)    邮箱:1356256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