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复旦大学为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设立奖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适用本评审办法的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本科生)、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生)、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冠名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基础学科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民族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之星奖学金等。

第三条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四条 复旦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文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复旦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文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相关政策的制定、修订及各项奖学金的最终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和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处理全校奖学金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接待和咨询工作、组织筹备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会议、收集奖学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交研究讨论、报告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冠名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基础学科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民族学生奖学金以院系(培养单位)为单位进行评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本科生)、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生)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评审。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之星奖学金根据奖项设置情况由相应部门或单位负责评审。若有其他未列出或有特别要求的奖学金,由评审委员会指定单位负责评审。

第六条 负责评审奖学金的单位(下文简称评奖单位)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下文简称评审小组),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培养单位)领导或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培养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本单位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机关部门或单位作为评奖单位的,评审小组成员可不包括学生代表。

第三章 参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下文简称学生)。

第八条 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起不再参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从入学第七年起不再参评其他本科生奖学金。除转专业、休学等原因降级外,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评奖学金。

第九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考察学生上一学年(下文称评奖学年)综合表现。因各类原因休学无法完成评奖学年学习的学生不可参评奖学金(以成绩单是否有相应学年两学期课程成绩为准,不含暑期学期);因出国出境或跨校交流休学但参加相关考试的,须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过评奖单位评审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休学期间所在学年奖学金。

在评奖学年修读课程不足4 门或10 学分的学生不可参评奖学金(以成绩单显示的课程为准,含暑期学期);以毕业学年作为评奖学年的复旦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在评奖学年修读课程不足2 门或5 学分的学生不可参评奖学金。

第十条 参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

第十一条 学生在评奖学年有下述任意情况,不具备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一)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二)有课程考核不及格且补考未通过;(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四)未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经体育教学部认可的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十二条 参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及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本科生)、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生)和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含相应等级冠名奖学金)的学生,其评奖学年的平均绩点须在3.0及以上。

第十三条 除复旦大学本科生基础学科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之星奖学金和其他有特别说明的奖学金外,学生在同一学年一般不可兼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学金。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可兼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冠名奖学金的荣誉,奖金不可兼得、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十四条 若奖学金对参评学生条件有具体要求的,以该奖学金的要求为准。

第四章 评审标准第十五条 除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之星奖学金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本科生奖学金原则上以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综合考评分数较高的学生可优先获得奖学金。评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用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包括综合素质和业务学习两部分。

(一)综合素质(占20%),考察学生在评奖学年中思想认识和道德素质、学习态度和学习行为、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艺术审美和艺术实践、劳动素养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具体项目包括:1.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认识、态度和参加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学习的情况;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3.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弘扬中华传统美德;4.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与校园文化活动、遵守住宿园区行为规范、参加无偿献血等方面的情况;

5.学习态度和学习行为端正;6.参加体育类活动、竞赛及获奖的情况;7.参加美育类活动、竞赛及获奖的情况;8.参加日常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

9.学生在1-5 项目中有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评定为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

评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以上考察项目制定评分细则。

(二)业务学习(占80%)1.课程学习成绩(不高于70%):按学生在评奖学年所学课程的实际考核成绩,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Σ加权后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数S = ——————————————————

Σ课程学分数

各门课程的权重可由评奖单位根据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所占地位确定。

2.学术和创新能力(不低于10%):根据学生在评奖学年中的学术研究、学科竞赛、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和竞赛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测评打分。

上述1、2 两项所占具体比例,可由评奖单位根据专业和年级特点进行调整。

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七条 每学年的奖学金评审工作于秋季学期开学时启动。以毕业学年作为评奖学年的复旦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于当学年春季学期开学时启动。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奖学金实施细则、评审条件及各单位参评对象人数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十九条 评奖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各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和评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院系(培养单位)评审工作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开展的,应成立年级(专业或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教师(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负责制定和实施年级(专业或班级)奖学金评审细则。评奖单位实施方案及年级(专业或班级)评审细则(含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向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工作部(处)对评奖单位实施方案及年级(专业或班级)评审细则进行审核留档。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应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奖单位依据本文件第三章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奖学金参评条件和资格,根据本单位实施方案开展评审工作,形成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评奖单位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拟获奖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学校评审工作报告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批复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其他奖学金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章 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由主管部门颁发获奖证书。其他奖学金由学校颁发或代发获奖证书,加盖“复旦大学奖学金证书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其他奖学金来源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社会捐赠等渠道。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后,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发放。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参与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纪依规开展工作,并接受纪检监督;有失职或不当行为的,依纪依规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奖学金评审中有弄虚作假或不当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触犯《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其他以奖学金名称设立的学校奖项或资助项目及学校向校外推荐学生参评的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设奖方案、参照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院系(培养单位)自行设立奖学金的,可根据本单位育人导向和学科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和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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