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无任何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行为发生;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前10%。如果学生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含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如果学生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包括: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了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西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总人数确定。原则上于每年8月31日前,由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各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员名单,组织专项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桂林旅游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桂旅院学生〔2018〕58号)同时废止。

桂林旅游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依据教育厅当年下发的指导性资助文件,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申请当学年无任何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行为发生;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奢侈浪费行为,并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贫困等级需为A等、B等、C等三种等次之一。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依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当年上级评选文件后,制作具体分配方案,将名额和评审要求下发至各二级学院。

2.在规定时间内,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依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二级学院组成评审小组,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资助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分为秋季、春季两个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退学、转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

本专科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桂林旅游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桂旅院学工〔2021〕9号)同时废止。

桂林旅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无任何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行为发生;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前10%。如果学生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含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如果学生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包括: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了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西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总人数确定。原则上于每年8月31日前,由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各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员名单,组织专项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桂林旅游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桂旅院学生〔201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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