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六)评定学年内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
(七)评定学年内达到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或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奖励;
第五条 在重庆市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类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开展,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的分布状况,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递交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后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学院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建议名单并在院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送重庆市教委,待上级审批后通过市教委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学院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交大〔2019〕220号)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定学年内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30%;
(五)评定学年内达到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或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奖励;
(六)本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在重庆市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类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以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开展,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我校在校生人数的分布状况,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依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递交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后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学院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建议名单并在院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最终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送重庆市教委,待上级审批后通过市教委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励证书,各学院负责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交大〔2019〕220号)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明德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承弘扬“两路”精神和铺路石精神,引领“明德行远、交通天下”校园文化发展,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评选表彰思想品德高尚、学业成绩优异和在学术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拔尖创新人才,形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学校设立重庆交通大学明德奖学金(以下简称“明德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评选人数全校不超过十名。
第二条 明德奖学金申报者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申报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刻苦,勇于创新,成绩特别优异。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均一次性考核合格,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单科最低成绩绩点3.0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均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
(二)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CSSCI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学科竞赛及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获全国金奖)及以上,或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四)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代表省部级参赛队参加国家或国际文化、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个人前六名或者团体前三名。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自主创业、志愿服务、义务献血、抗洪救灾、社区援助、希望工程等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被评选为全国先进个人或者模范标兵。
(六)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在见义勇为、自强不息、尊老孝亲、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评选为全国先进个人或先进事迹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七)其他取得特殊成绩或提升学校社会形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效等行为。
第三条 明德奖学金获得者奖励为参加市外或国外(境外)交流访学活动,如学校未组织交流访学活动,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明德奖学金提名奖获得者每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四条 明德奖学金的评选时间为每年10月。
第五条 明德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推荐评定程序
(一)学院推选环节。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根据学校下达的参评候选人数进行等额推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直接推荐。全校总推荐参评候选人数不超过40人。
(二)学院公示环节。学院公布初选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应当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三)初审环节。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推荐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初审。
(四)综合考核环节。明德奖学金评审专家组对40名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审核后确定20名正式候选人。
(五)综合评审环节。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对20名正式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10名明德奖学金拟获得者名单及10名明德奖学金提名奖拟获得者名单。
(六)发文表彰及宣传展示环节。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予以发文表彰,并进行宣传展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明德奖学金评定办法》(交大〔2019〕2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