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提 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根据国 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正式在册二 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品学兼优 的学生。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 行为;
(三)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助人,诚实守信, 表里如一;
(四) 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 优良,上学年学业成绩(公选课除外)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本 班或本专业前 30%,无补考科目,学业成绩排名在前者优先考虑;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在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 中取得突出成绩,综合素质获得全面发展、基本技能较为突出;
(六) 同等条件下,上一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先考虑。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比例:
学校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2000 元,按学生人数的 3% 评定。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及发放办法:
( 一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第 一学期;
(二)各班学生在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班级评议小组依 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班级初评的基础上, 全面审核,严格把关,按规定的比例确定拟获奖学生,公示无 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 后,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 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通过打卡方式发放到获奖学 生。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
( 一)受到二级学院以上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 的工作任务;
(三)有意损坏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等公共财 产;
(四)有不诚信记录;
(五)其它不符合资助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