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毕业生学费补偿代偿等资助政策

一、奖学金:对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实行奖励制度。其中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学院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二、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大学生实行资助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2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三、助学贷款:对正式录取在册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四、勤工助学:对学院在籍在校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学费补偿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具体政策内容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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