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目的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二、三、四年级正式注册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诚信感恩教育等校园文化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事务办公室根据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组织好各二级学院的推优申报工作。
(三)学生向本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四)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教师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代表、班导师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环节,确定拟定推荐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事务办公室。
(五)学生事务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答辩,拟定当年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审定后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二、三、四年级正式注册的在校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
(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诚信感恩教育等校园文化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六)按规定完成家庭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程序。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事务办公室根据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二级学院。
(三)学生向本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四)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教师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代表、班导师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等环节,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细则、拟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生事务办公室。
(五)学生事务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审定后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创新型复合人才,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设立并管理,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奖学金的评定进行监督、审核。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五)具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在学业或科研创新、科技文化竞赛、志愿服务等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奖学金种类和名额分配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和专项奖两大类;
(一)综合奖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500元,评定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评定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6%;三等奖学金800元,评定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
(二)专项奖用于奖励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体,设立奖项有优秀志愿者、优秀学友导师、优秀读者、优秀社团、优秀宿舍及其他专项奖等(具体奖项及比例以当年通知文件为准)。
第七条 参评资格
(一)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
(二)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当学年所学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学位课全部合格。
(四)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前10%,且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五)参评二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前20%,且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六)参评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前40%,且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十月份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二)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班导师、团支部书记、班长以及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奖学金评选小组,由奖学金评选小组组织各班的奖学金评选活动,在综合班内同学评选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
(三)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事务办公室审核。
(四)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并上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诉
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获奖学生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开表彰,所填《奖学金登记表》将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评选;
第十二条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曾在参评当年弄虚作假,由学生事务办公室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