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培养基础知识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和健全人格的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奖学金的规划和政策,审批学校各类奖学金的实施办法,审核奖学金的评选结果,监督奖学金的经费使用,定期听取奖学金工作情况汇报。评审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成员包括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奖学金设立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学生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就业奖学金和“成电之友”奖学金等类别。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八条 国防科技奖学金由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联合设立,奖励优秀大学生攻读国防科技学科专业,积极投身于国防科技事业,奖励金额为10000元/人。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或1500元/人。

第十条 标兵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第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成绩在本省排名靠前者,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十二条 就业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到国家倡导的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及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十三条 “成电之友”奖学金由社会各界资助设立,按照约定协议评审。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凡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权向所在学院申请奖学金。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第十五条 上一学年内有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第十六条 上一学年内凡有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十七条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上一年度在外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章 评审原则与办法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定要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布学校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基础上,可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以一定方式公开征求学生意见,并进行合理调整,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二十条 学校各种类奖学金均由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学生奖学金两者之间不能兼得。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标兵学生奖学金是获评其它种类奖学金的必备条件(就业奖学金除外),评上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其它种类的奖学金。其它种类奖学金之间原则上不兼评。

第二十二条 校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六章 颁奖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学生奖学金和部分成电之友奖学金由资助中心负责组织颁奖,每年五四青年节举行,其余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颁奖。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奖学生名单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获奖学生突出事迹由校、院两级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章 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如申诉学生对本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定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资助中心申诉,资助中心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意见回复,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和《关于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担任 “学生资助宣传大使”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该类学生需要依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得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活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

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人员等组成。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电子科技大学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院公布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和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照本学院备案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对申请者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其中,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原则上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评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工作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最后将结果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教育部评审结束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过程,批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

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人员等组成。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院公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和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经核实无误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原则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评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工作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最后将结果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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